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9-01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福建省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院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和集美大学各学院委派到我院任教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全体学生。

第二条 学院师生员工必须遵守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弘扬社会正气,树立以“八荣八耻”为具体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共同营造整洁、优美、平安、稳定、良好的校园育人环境。

第三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妨碍他人根据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第四条 学院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院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出入管理

第五条 凡进入学院的人员,必须持有本院的学生证、工作证、校园卡或者学院颁发的其他有效证章、证件。

第六条 未持有第五条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或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来院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向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七条 自行要求进入学院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经学院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八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院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福建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并在来院前与学院办公室联系,经许可方可进入学院。

第九条 外国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来院采访前与学院办公室联系,经许可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第十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征得学院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第六至第十条进入学院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违反者,师生员工有权向学院办公室、资产管理部和执勤保安报告,学院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责令其离开学院。

第十二条 禁止学生宿舍留宿外来人员,具体依照《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集大诚毅学[2006]70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禁止学生在校园内驾驶摩托车。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区。

第三章 张贴物、悬挂物及其他宣传品管理

第十四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院统一设置的布告栏、院务公开栏、海报栏或者其它经学院许可的地点。宣传条幅应当悬挂在学院办公室统一规划、指定的地点。

第十五条 禁止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张贴各种招聘启事和商业性、娱乐性广告等。

第十六条 在校园内悬挂宣传条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属于外来人员或本院教职工的,应当经过学院办公室同意;属于本院学生的,应当经过学院团委同意。在校园内张贴海报,应当经过学院办公室、学工部、团委或系同意。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学院资产管理部、执勤保安可以责令其清除、撤除或停止散发。属院内单位的,还要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煽动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或者捏造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印刷品和声像制品的当事者,上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设施安放管理

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设置、安装临时或永久设施,包括舞台音响、电视广播、标识牌以及各种建筑物、购筑物等,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院资产管理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违反者,资产管理部、执勤保安有权制止其设置、安装或使用。

第五章 广播、电视、网络、通讯管理

第二十条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院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院办公室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院的广播、电视设施。违反规定者,学院有权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手机短信或其他电子设备仪器从事下列活动: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制造、传播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定稳定的各种有害信息;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的宣传;传播计算机病毒,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等。

第六章 社团、出版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院教职工、学生成立院内非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组织者提出团体宗旨、章程、负责人、活动内容、活动形式的书面申请,报学院办公室、工会、团委等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院教职工、学生成立跨学校、跨地区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经福建省民政厅或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成立。

第二十四条 本院非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创办面向院内的刊物,须报请学院办公室、工会、团委等相关部门批准。经批准的刊物因故停刊、变更负责人、扩大版面、改变发行范围等,均应及时申报、重新审批。院内刊物,一般只作为院内交流材料,不得销售。

第二十五条 院内非社会团体组织和出版物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接受学院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社团、出版物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校园内禁止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活动,禁止成立学生同乡会组织,禁止出版、销售非法报刊。

第七章 室内外群体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内举行课余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出现不健康的和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的,学院有关部门和各系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

第二十八条 邀请校外的文艺团体到学院演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办理,同时必须事先经学院办公室和资产管理部批准,并会同资产管理部及执勤保安共同负责做好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师生员工在学院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院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负责人的姓名以及联系的电话号码。学院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组织者或主办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各系所属的学生组织、各班级举办的讲座、报告等活动,由各系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校园稳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师生员工参与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喧哗或在校园和学生宿舍区制造哄闹事件以及其它干扰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在校园的露天公共场所及道路上,以集会、讲演、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诉求、抗议、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组织者须在72小时前向学院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路线、方式、标语、口号和负责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的电话号码;办公室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第三十三条 校园内的集会、讲演、游行、静坐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校园稳定和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公民的权利。违反本规定的,学院有权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的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损害国家财产的,学院有权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未经集美区公安局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师生员工不得擅自离开学院上街举行违法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对未经批准上街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学院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对本院师生予以劝阻。

第八章 经济活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类经济实体、娱乐服务机构在校园内开办各种经济活动,须报请学院资产管理部等部门严格控制和审批,未经学院批准的人员,严禁进入校园内经商。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按指定地点经营,必须服从学院的管理。其所属人员要严格遵守学院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不正常、不健康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和妨碍师生员工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的,学院资产管理部可以依照合同的规定予以惩罚或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或上报当地公安、工商、城管等执法部门予以取缔和处理。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院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师生员工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或集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学校重新审定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