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的计算机基础教学工作,强化对计算机基础课的考核及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教学组织与安排
第二条 计算机基础的教学内容分三个层次进行:计算机文化基础(即计算机Ⅰ级)、计算机技术基础(即计算机Ⅱ级)、计算机应用基础。
第三条 计算机文化基础和计算机技术基础课程的教学由学院计算机教研室承担。其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由学院计算机教研室根据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大学生原有的计算机知识水平、各专业后续课程对计算机基础知识的要求及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大纲的情况来确定,并根据未来形势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四条 计算机技术基础的语种选择,要充分考虑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由教务部与承办学院商定。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可根据学科的需要开设VFP、多媒体技术或网络技术等课程。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基础的课程教学由所在专业或计算机工程学院承担。
第六条 计算机基础课程的学分、学时分配:
1、计算机文化基础:2学分;理论课22学时;实验38学时(含课程结束后的上机综合训练 6学时)。
2、计算机技术基础:3学分;理论课36学时;实验44学时(含课程结束后的上机综合训练 8学时)
3、计算机应用基础:由各专业根据教学实际需要确定。
4、学生在学期间的上机时数,理工科类专业不少于300学时,人文社科(含经济、管理)类专业不少于200学时。上机可按课内、课外两种形式安排。
第七条 计算机基础的上机课以学生实际操作为主。
在机房上实验课,学生数在60人以下(含)的,须配足任课教师和实验指导人员各1名;超过60人的,每增加30人,增配1名实验指导人员。
每次上机课都要有任务、有要求,教师必须要求学生完成一定的作业。
第八条 计算机文化基础和计算机技术基础的自由上机由实验管理中心根据机房情况统筹安排。
第九条 计算机基础教学应努力推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健全教学组织和教学管理,加强师资队伍、教学基础设施和教材的建设,逐步推行教学内容和课程的模块化,积极探索在网络上开展教学、答疑、作业、考核的新模式,以确保能根据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拓新。
三、考核办法
第十条 计算机文化基础考核办法:非计算机类专业的学生于期末课程结束后直接参加福建省计算机等级一级考试,等级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期末成绩,成绩合格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再组织补考和重修,可继续参加省计算机等级一级考试,考试成绩作为补考成绩,成绩合格后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计算机技术基础考核办法:除计算机类、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生于期末课程结束后直接参加福建省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其等级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期末成绩,成绩合格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下一学期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可申请重修或继续参加省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计算机技术基础课程考核由学院组织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下一学期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可申请重修,成绩合格后取得该课程学分。学院鼓励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参加福建省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计算机技术基础课程期末考试不合格而等级考试合格者,等级考试成绩可作为补考成绩,并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四、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从2005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