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师生、学生家长或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院信息,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办学行为,保障学院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公平公正、及时便民、有利监督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和学院安全稳定。
第四条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依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与途径
第六条 学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学生干部聘任情况,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选情况,学生发展党员和评奖评优情况,就业信息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等;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情况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教材、实验材料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需要公开的信息,通过公文、网站、院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公告屏、广播、校报、教代会、工代会以及校外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依不同事项选用不同途径,在信息公开指南中予以规定。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社会师生、学生家长或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工作和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的学院信息。
第九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学院信息公开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办公室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教代会、工会协调监督,师生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院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务;
(二)协调管理和维护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院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六)督促检查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办理学院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一) 具体承办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信息公开事务;
(二) 负责管理、维护、更新本部门负责公开的信息;
(三) 具体办理向学院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十三条 院办公室和各部门应当自觉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院分管领导或者教育厅审定。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院办公室和各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师生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学院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学院师生、学生家长或者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学院申请获取学院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院办公室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的获取学院信息公开的申请,院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信息制作尚未完成且不超过时限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内的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信息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会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作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没有变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部门和个人的年度考核内容。部门应按时填报信息公开月报表,于次月5日之前报院办公室汇总。每学年结束时,各部门应当编制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院办公室汇总形成学院的年度报告,经院领导批准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条 院教代会负责组织院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对本院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内部评议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有教代会代表、工会代表、学生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学院师生员工、学生家长或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院未按照本方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院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举报,监督小组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院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由集美大学诚毅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