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竞技活动,同时对学生因参加集训和竞赛,在学习成绩上造成的影响给予适当的加分,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集训和竞赛为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比赛的集训和竞赛,所指课程为学生参加集训和竞赛当学期的理论课程,不包括体育专业的技术课程。加分仅适用于参加集训和竞赛的当学期。
二、集训人数按大会竞赛规程规定组队人数的1:1.3确定。集训时间、参加集训和竞赛加分的学期及名单由组织参赛单位与教务部协商,报学院审核批准。
三、参加集训、竞赛、获奖的加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参加集训和竞赛的学生,期末每门课程成绩加10分。
2、参加竞赛获奖的学生可再加分,加分标准为:
①参加全运会比赛获第一名者,增加总分60分;获第二、三名者,增加总分50分;获第四、五、六名者,增加总分45分;获第七、八名者,增加总分40分。
②参加全国锦标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体育比赛获第一名者,增加总分50分;获第二、三名者,增加总分40分;获第四、五、六名者,增加总分35分;获七、八名者,增加总分30分。
③参加其它全国性比赛及省运动会获第一名者,增加总分40分;获第二、三名者,增加总分30分;获第四、五、六名者增加总分25分;获第七、八名者,增加总分20分。
④参加省大学生运动会和其它省级比赛获第一名者,增加总分30分;获二、三名者,增加总分25分;获第四、五、六名者,增加总分20分,获第七、八名者,增加总分15分。
⑤参加厦门市运动会比赛获第一名者,增加总分20分;获第二、三名者,增加总分15分;获第四、五、六名者,增加总分10分,获第七、八名者,增加总分5分。
⑥团体项目增加总分依据个人项目获奖增加总分的3倍进行核算,按参赛人数平均分配后进行加分。
⑦重复得奖可累计加分。
⑧总分可酌情分配到各门课程上,每门课程的加分不得超过30分。加分后的课程成绩上限按以下标准掌握:考试成绩低于50分的,上限为70分;考试成绩在50-60分的上限为80分;考试成绩在61分以上的,上限为90分。
四、因参加集训和竞赛而无法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可申请缓考。要求缓考者,应按要求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的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各运动队应合理安排训练时间,为学生参加正常考试创造条件。
五、加强集训学生的考勤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加分:
1、在集训期间,旷课达4节以上(含4节)者;
2、寒暑假集训期间,无故缺训3次以上(含3次)者;
3、平常集训无故缺训5次以上(含5次)者;
4、不服从学院安排,拒绝参赛者。
六、参加集训和竞赛学生的其它规定:
1、参加竞赛获奖的学生以获奖加分(不含集训加分10分)后的成绩作为专业奖学金的评奖依据,所评奖项不占用所在专业、年级的专业奖学金评定名额,但不得同时申报单项奖学金;加分后未获得专业奖学金的,可申报单项奖学金。
2、参加竞赛获奖的学生课程结束考试成绩有2门以上(含2门)不及格者,不能参与专业奖学金评定。
3、参加集训和竞赛未获奖的学生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作为专业奖学金的评奖依据,加分后的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4、特等奖、学习进步奖的评定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为依据,参加集训、竞赛和获奖加分后的成绩不作为特等奖、学习进步奖的评奖依据。
5、申报课程成绩加分后,不得再申报课外技能训练与创新实践学分。
6、参加集训和竞赛的学生当学期可申请免操,早操按满勤计;该学年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记为良好。
七、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加分事宜由教务部负责解释,评奖评优事宜由学工部负责解释,其余事宜由体育教研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