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集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13-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由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学工部、教务部、招生办、保卫部、团委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部。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作出处理结论。

第三章 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有关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申诉书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系、专业、班级、学号等;
  (二)申诉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九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应是被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受违规、违纪处理的学生本人;
  (二)申诉书必须写明具体的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申诉必须未超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申诉期限;
  (四)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的申诉范围。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研究复查结论的会议,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会议方为有效;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

第十三条 复查结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告知申诉人和原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机构。

第十四条 复查结论对原处分、处理决定提出变更、撤销意见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原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机构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对学院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集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