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教职工考勤规定
发布时间:2014-09-01   浏览次数:

一、考勤办法

在学院作息制度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含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公益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各单位应严格纪律,加强考勤管理。

(一)教育职员、非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按作息时间考勤,实行上班签到制度。上班签到时间以到岗的时间为准。一个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五次,按旷工半天计算。

(二)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上班期间应坚守岗位,有事外出应向上级领导请假,未经准假擅离工作岗位的,以旷工处理。

(三)特殊岗位可实行弹性工作制。有关单位应将作息时间的调整方案报学院办公室,经院长批准后执行。

(四)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按学院有关规定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教师授课无故缺席、迟到和提前下课的,按照《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教职工参加学院及所在单位统一安排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公益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均应实行考勤,无故缺席者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范围和期限

(一)探亲假

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同亲属不在一地生活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区别情况享受以下探亲待遇:

1、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三十天。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二十天。

3、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二十天。

4、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5、未婚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二年一次的,按国内探亲给假。

6、已婚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四十天,不予累计。

7、父母已经去世的台胞、台属教职工,可以探望其在台的亲兄弟姐妹,出境探望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四十天;在境内探望的,每四年给假一次二十天。

8、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回国参加工作满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或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以上第47款的规定办理。

9、探亲假期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日。路途遥远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享受寒暑假待遇的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探亲,但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因特殊情况需在平时工作时间请探亲假的,应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从严审批。

10、教职工结婚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符合探亲规定的教职工,结婚的当年未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到双方父母所在地结婚,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不再给婚假。

11、教职工父母与教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教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母,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婚假

在本单位就职期间,按国家法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的教职工,给予婚假一次三天。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给予婚假一次十五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婚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日,只用于办理婚事。

(三)产假

女教职工生育给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产前、产后休假天数可调剂使用,合并计算)。实行晚育且在产假九十天内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可延长至一百三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日。在教学一线的女教师,如产假遇寒暑假,假期可以顺延。

(四)哺乳假

女教职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五)计划生育假

1、女教职工怀孕三个月以内做人工流产的,休假十四天;怀孕三个月以上做引产的,休假三十天。

2、女教职工放节育环,休假三天;取节育环,休假一天;人工流产加放环,休假十六天。

3、女教职工结扎,休假二十一天;人流加结扎休假三十天;引产加结扎休假四十天;产后结扎产假增加七天。男教职工结扎休假七天。

4、计划生育假在七天以上(含七天)的,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日。

(六)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含双方父母)去世,给丧假三天。丧事在外地办理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七)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或休养的,应请病假。病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的,须由医保机构指定就诊医院出具疾病证明。病假七天以上(含七天)的,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日。

(八)事假

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或公休假日处理个人事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请事假。每次请事假一般在三天以内,最多不超过七天,原则上一年累计最多不超过三十天。事假在七天以上(含七天)的,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日。

(九)公假

教职工因公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公假。

三、请假审批权限

(一)一般工作人员请假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在七天以内(含七天)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八天以上(含八天)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批;十六天以上(含十六天)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学院办公室主任、分管院领导逐级审批。

(二)单位领导请假

各单位副职领导请假在七天以内(含七天)的,由正职领导审批;八天以上(含八天)的,由正职领导、分管院领导逐级审批。

各单位正职领导请假在七天以内(含七天)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八天以上(含八天)的,由分管院领导、常务副院长逐级审批。

(三)院领导请假

学院副职领导请假,由常务副院长审批;常务副院长请假,由院长审批。

四、请假、续假、销假手续

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教职工因公事离开工作岗位,在集美区范围内办事的,向直接上级或同一办公室人员口头交代;到集美区以外、厦门市范围内办事的,向单位领导口头请假;到厦门市范围以外出差的,按请假审批权限口头请假。

教职工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出勤的,须办理书面请假、续假、销假手续:

(一)请假

本人填写“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根据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审批手续完备并办好工作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的,应先口头请假,经批准后委托他人代办。

教职工请病假、计划生育假及产假者,须持医保机构指定的就诊医院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

(二)续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必须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

(三)销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或提前回岗工作,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五、请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一)请公假、婚假、哺乳假、丧假、寒暑假期内安排的探亲假,因公(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教职工,在批准的假期内,工资、业绩津贴、福利照发;请产假、计划生育假的教职工,在批准的假期内,工资、福利全额发放,业绩津贴按50%发放;凡在学期中途经学院批准享受探亲假的,其请假期间业绩津贴参照事假规定执行。

(二)一个月累计事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的,当月工资扣发5%,当月业绩津贴按50%发放;一个月累计事假十天以上(含十天)的,当月工资扣发20%,当月业绩津贴不发;一个月累计事假十六天以上(含十六天)的,在当月工资扣发20%的基础上,从第十六天开始,按天扣发工资,当月业绩津贴不发。全年累计事假达30天的,停发半年业绩津贴。

(三)连续两个月累计病假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的,第二个月工资扣发10%,第二个月业绩津贴按50%发放;一个月累计病假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的,以及连续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当月工资扣发15%,当月业绩津贴不发。病假超过二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工资扣发20%,当月的业绩津贴不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的,工资扣发15%,当月的业绩津贴不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工资扣发4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的,工资扣发30%,当月的津贴不发。全年累计病假达60天的,停发半年业绩津贴。

(四)一个月旷工半天的,扣发半天工资,当月的业绩津贴减半发放;一个月旷工一天以上(含一天)的,按天扣发工资,当月的业绩津贴不发;一个月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扣发半个月工资和当月的业绩津贴;一个月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的,停发当月工资和业绩津贴。连续旷工超过五天(含五天)或一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十天(含十天)的,学院办公室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之后予以解聘。

上述条款未涉及的部分,按相关规定执行。上述条款中所指的每天工资按本人月工资总额除以30天计算,每月津贴按全年津贴除以12个月计算。

六、考勤的管理

(一)考勤工作要认真负责、及时、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每个月的考勤统计表于次月5日前经单位领导签署后报送学院办公室。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考勤工作的领导。单位领导应检查、监督单位教职工的出勤情况,严格按规定审批本单位教职工的各种请假事宜,对超假和擅离工作岗位者应如实上报,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考勤规定处理。

(三)教职工考勤结果纳入学年度个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考核的依据之一。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关事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