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教职工的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学院实际,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继续教育工作要服从于学院建设和发展的整体目标,按需培训、专业对口、学用一致、注重实效。
(二)继续教育工作要根据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岗位工作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三)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鼓励教师进企业锻炼。
(四)鼓励教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学业务知识,提升个人职业素养。
二、教育形式
(一)在职教育:指教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境内外访学进修、企业锻炼,以及考取与岗位、专业相关的职(执)业资格等。
(二)脱产教育:指专任教师(含实验教师、辅导员教师)攻读博士学位。
三、在职教育的条件、审批和经费
(一)条件:热爱本职工作,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敬业精神强;在学院工作满1年以上;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符合专业建设或岗位工作需要,不影响所在单位的工作安排。
(二)审批:个人申请,部门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经费:经学院批准的与岗位、专业相关的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境内外访问学者、企业锻炼、职(执)业资格考试等,成绩合格或取得相应证书者,所需经费由学院或政府专项经费支出。
四、脱产教育的条件、审批和待遇
(一)条件:在我院工作满5年(以报考招生简章时间计算)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并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含实验教师、辅导员教师),可以报考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国家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二)审批:个人申请,部门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录取后,个人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学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个人按要求将人事、档案关系转入就读学校。
(三)待遇
1.在就读期间,个人可根据我院工作需要兼任教学工作,学院按外聘教师的待遇支付报酬。
2.在博士生学制内完成学业取得博士学位,愿意回学院工作的教师,我院将优先录用,并给3万元的学费补贴(每年给付1万元)、3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3.在就读期间兼任我院教学工作,学年教学工作量达到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细则中相关工作量标准,且在博士生学制内取得博士学位后继续在我院工作的教师,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4.不符合脱产教育条件的教职工报考博士研究生,不能享受第2、3点所述的待遇。
五、附则
1.本规定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原《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暂行规定》(集大诚毅院综[2011]1号)同时废止。
2.本规定由学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