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材料、低值易耗品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一)材料:指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化学用品及装配用的原件、零配件、电子原件等。
(二)低值品:指不够固定资产单价标准(教学仪器设备800元以下、其他仪器设备500元以下),也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物资。如低值仪表、仪器、工具、衡具、科教器具等。
(三)易耗品:指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不属于材料和低值品的物资。如玻璃器皿、原件、零配件等。
第二条 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购置
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原则上由学院资产管理部(以下简称资产部)统一办理。各单位特殊需要的专用物品或急需的、零星的物品,经资产部同意可由使用单位采购,经资产部办理验收、入库、领用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三条 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一)材料、低值易耗品实行一级供应,二级管理。除了在资产部设立物资总库外,根据需要可在有关单位设立物资分库,以方便对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需求和领用。
(二)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本单位的物资管理人员,各单位的物资管理人员领取并负责管理、发放材料、低值易耗品。教职工领取材料、低值易耗品应在材料、低值易耗品领用清册上详细登记。
(三)各单位的物资管理人员对物品保管应做到分类清楚,存放有序,帐物相符,便于检查和收发。对贵重稀缺物品、剧毒物品应加强保管、精确计量,并定期查对。
(四)各单位的物资管理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设置物资明细帐,按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进出数量对库存物资进行增减记帐。要定期盘点,每季度对帐一次,每年全面盘点一次,将盘盈盘亏、报损报废及多余或积压物资造册上报,做到实物与物资帐相符,物资帐与财务帐相符。
(五)低值仪器仪表、耐用一年以上的工具、量具、用具(包括计算器、尺子、钉书机等办公用具)等低值耐用品,由资产部和各单位分别建立明细帐和个人使用卡,加强管理。
第四条 危险品的管理
(一)对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物资,必须设立专库专人管理,分类存放,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或人为原因等造成自燃、爆炸事故。
(二)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物资保管员对危险品的性能、特点、防护办法应详细了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患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三)领用危险品,特别是剧毒、放射性物资时,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限量发放,专人保管。使用过程要严格控制和监督,对用剩、用废的危险品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其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渣滓必须按规定处理,严防污染环境。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资产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