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诚毅学院资产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9-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和《集美大学诚毅学院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使用。
第三条 学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通过合理配置资产和合法经营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凡以学院内设单位的名义,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包括各种资金购置、自制、基建投资、接受捐赠等取得的资产,都属学院资产,应登记入帐,做到财务帐和资产帐相符,资产帐和实物相符。
第五条 学院各类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资源共享的原则,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院指定一位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资产工作。学院资产管理部(以下简称资产部)是学院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在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行使学院法人授予的产权代表权、监督管理权、资产处置权和投资收益权。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建和管理资产管理工作系统,制定和完善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形成固定资产的实物(包括土地、房屋、仪器设备、设施、家具、图书等)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调拨、出售、报损、报废等全面的系统管理;
(三)实施产权管理,组织资产价值核算,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批,负责与经营性资产使用单位订立资产使用合同,参与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参与受托代理资产的论证和监督,负责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
(四)负责资产的帐目管理和统计工作,组织对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和上报,提高物资使用效益;
(五)管理物资采购,草拟和审核购物合同,指导并管理市场采购;

(六)组织仪器设备、房屋、家具的维修、调剂、报损、报废工作,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第七条 各单位在资产部的指导下,负责所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资产登记二级台帐,经常检查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做好资产统计工作。各单位应有一位领导分管资产工作,指定专人具体承办本单位资产管理事务。

第三章 物资采购和配置

第八条 采购物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购:

(一)购置大型或大宗物资(指单项10万元以上或批量20万元以上),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资产部审核并明确资金来源,经相关的分管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购置一般性物资以及计划外、临时急需物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资产部审核并明确资金来源,经相关的分管院领导同意,按照预算科目归口管理单位和经费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第九条 请购大型或大宗物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组织可行性研究,包括功能技术论证、市场价格调查、效益预测分析等。可行性研究结果经相关的分管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条 物资采购原则上由资产部组织办理;专业性较强的物资也可由资产部和使用单位共同采购,或委托使用单位采购;急需的、零星的物资,可由资产部委托使用单位采购。
第十一条 大型或大宗物资采购,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抵抗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二)特殊需要的教学仪器设备,或属于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
(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指某种物资指定由某单位提供);

(四)单项10万以下或批量20万元以下的。

第十二条 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一般委托集美大学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织招标,由资产部代表学院参与有关工作,学院应派员参加专家组工作。
第十三条 大型或大宗物资采购,或有特殊技术指标要求,或异地采购,应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由资产部、有关业务主管单位、使用单位草拟审核,按照预算科目归口管理单位和经费审批权限,由相关的分管院领导签署。物资采购单位和人员必须了解供货方经营资信可靠性程度。物资采购按照合同规定付款。
第十四条 采购物资必须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办理补、退、换或索赔手续。
第十五条 物资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员需提交有关资料(设备技术资料、招投标资料、购物合同和税务发票)由资产部专人办理资产验收、入库手续。税务发票经采购人员、验收人员、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资产部负责人签章后,方可办理报销。


第四章 资产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资产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到实物与资产帐、资产帐与财务帐相符。物资管理责任人工作变动时要办理实物清点和帐目交接手续,严防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资源共享,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各单位对闲置、多余、利用率低的物资要及时报告资产部。资产部对闲置不用、使用不当、利用率低的资产应提出调剂、处置意见,有关单位应服从调剂、处置;对管理混乱、帐物不符、浪费严重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
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各类物资的领用、借用、消耗都要有严格的手续。属于领用的,使用单位要在保证有具体管理人员的前提下,与资产部办理领用手续;属于借用的,要开具借条,限期归还。
第十九条 学院资产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须经相关的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到资产部办理借用手续。所借用的资产归还时如有损坏,借用者负责修复或赔偿,如丢失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凡利用学院资产开展有偿服务、将非经营性资产作为经营性资产,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部会同财务部对投入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并依据其价值量进行收益论证,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与使用单位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具体约定资产管理、收入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对外捐赠等,由资产部提出意见,按照资产原值相应的经费审批权限,报相关的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要求报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在报送资产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资产部应及时将学院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向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五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无形资产归学院所有,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专利权、专用技术、著作权、发明创造等)、商标权(院誉、院名、商誉等)、经营秘密、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以及财产权等等。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在学院工作期间取得的职务发明创造属学院所有,不因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等而转移。在保证发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学院有权处理已取得的职务发明创造。
第二十五条 未经资产部同意并报院领导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学院的无形资产从事各类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和全体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学院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七条 对认真执行管理制度,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执行管理制度,存在资产不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告诫并限期整改;对因渎职而造成资产损失的,对私自占用、故意损坏、丢失、偷窃、贪污学院资产的,学院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资产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