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诚毅学院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9-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管理,挖掘现有设备潜力,提高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集美大学诚毅学院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一)教育部统管的二十三种仪器设备(详见附件)
(二)达到国家一级计量标准的各类仪器、仪表;
(三)单台(件)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四)单台(件)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的,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仪器设备;
(五)单台(件)不足10万元,但属于教育部规定为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学院资产管理部(以下简称资产部)审核并明确资金来源,经相关的分管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组织可行性研究,包括功能技术论证、市场价格调查、效益预测分析等。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
、购置设备的必要性和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情况;
2
、各类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管理力量;
3
、安装使用的场地及设施条件;
4
、主机、零配件、附件和每年不低于购置费6%的维修运行经费的可靠来源;
5
、设备选型;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包括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6
、效益预测和风险分析,要预测58年的使用发展情况。
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有两名高级职称的技术负责人签字,有关业务主管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经相关的分管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由资产部组织办理,使用单位派人协同采购。

第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和安装调试
(一)在货到之前一个月,资产部负责组织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资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部门,有关业务主管单位、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成立安装调试小组,学习掌握仪器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操作规程,了解其性能特点等。
(二)货到以后,验收小组按合同规定进行实物验收(进口设备必须有商检人员参加),安装调试小组组织供货商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设备调试正常使用后,安装调试小组提出验收申请,由验收小组进行技术验收,检查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填写验收报告。

(三)属直接进口仪器设备,必须先由当地商检单位检验后,才能开箱清点。
(四)国外引进仪器设备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时,按惯例索赔有效期三个月,质量保修期一年。如需商检出证明,技术人员应及时提供经商检人员认可的确凿证据,并在征得商检单位同意后,通过外贸单位与供应商解决。非直接进口仪器设备在安装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时,验收小组应在验收后20天内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写出书面报告,及时与供应商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

(五)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第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一)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列为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每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可行性论证报告、仪器设备出厂技术资料、验收报告、运行和检修维护记录、报损报废及其他相关资料等。技术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立卷存档,具体管理办法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研究制定。
(三)使用单位要建立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运行和检修维护记录,每次使用之后要及时记录使用时间和技术状态。要做好日常保养和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保证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处于完好状态。

(四)经办理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间不能挪作他用或转移到其他非教学、科研单位。报废时,须向海关申请办理撤除监管手续。

(五)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03类(仪器仪表)通用设备的额定机时为1400小时/年,03类(仪器仪表)专用设备的额定机时为800小时/年,04类(机械类)仪器设备的额定机时为800小时/年。
第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报废、转让、有偿使用等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一般仪器设备

第七条 一般仪器设备的范围
(一)单台(件)在10万元以下、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教学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在10万元以下,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其他仪器设备。

(三)单台(件)价格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是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被服、图书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购置一般仪器设备,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购置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资产部审核并明确资金来源,经相关的分管院领导批准,报院长批准。
(二)购置5万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以及计划外、临时急需的一般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资产部审核并明确资金来源,经相关的分管院领导批准,按照预算科目归口管理单位和经费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三)一般仪器设备采购原则上由资产部统一办理。专业性较强的,可由资产部和使用单位共同采购或委托使用单位采购。使用单位必须提供设备的生产厂家及规格、型号等技术参数作为采购的必要依据。


第九条 一般仪器设备的验收

(一)常规验收
1
、货到后,使用单位、资产部、供货商应组织人员开箱验收,检查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与合同是否相符,装箱清单、合格证、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主机、附件、备品有无缺损,设备功能、性能精度等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2
、在索赔期或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上报,并通知厂家或经销商,尽快妥善处理。

(二)技术验收

1、使用单位必须事先组织做好技术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阅读已制定的技术指标、设备说明书等,制定技术验收方案和准备好辅助设备、专用工具等。

2 、验收小组严格按照合同和合同附件中的技术指标(或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逐项考核设备的功能和指标,要注意技术的稳定性,必要时要连续运转、严格考核。

3、验收过程要做好详细记录,必要时要进行拍照。

(三)验收的其他相关要求按照第二章第四条第(三)、(四)、(五)款办理。

第十条 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一)
一般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一般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要落实到人。在公共场所共同使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资产管理的人员统一管理,对专用仪器设备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落实具体的管理人员和工作职责,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二)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对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检、计量和定标以确保其精度和可靠性。

(三)一般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立卷存档,具体管理办法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研究制定。

第四章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使用期满并已丧失使用效能的,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毁损的,或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淘汰的,按报损处理;仪器设备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申请报损或报废处理。
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损、报废
(一)电子仪器使用期满6-10年以上,机电产品使用期满8-12年以上,已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二)仪器设备主要构件、部件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三)确属技术性能差,达不到教学、科研、行政使用的最低技术要求,无改造价值的。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申请、审核与批准程序
(一)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必须由使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表》,资产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和使用单位组织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提出鉴定和处理意见,经资产部、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照仪器设备原值所对应的经费审批权限报相关的分管院领导、院长、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二)单台(件)5万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鉴定,必须组织有2名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参加的技术小组进行鉴定;单台(件)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以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鉴定,必须组织有1名高级职称和2名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参加的技术小组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 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回收利用和处理
(一)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在办妥审批手续后,使用单位应交给资产部集中处理。处理完后方可销帐。
(二)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回收利用和变卖处理均由资产部统一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处理。
(三)废物利用应本着先院内移作教具改制,做零配件使用等。处理残值上缴院财务部。

第五章 仪器设备出借、调拨

第十五条 院内各单位互相借用仪器设备,应经使用单位领导批准,办理借用登记手续,做好交接工作。因院外协作任务需要,需往外携带仪器设备,应经使用单位领导和学院分管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带出院外。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应特殊情况必须借出院外使用时,须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到资产部办理外借手续,并缴纳设备使用费。设备归还时,如有损坏或丢失者,按规定论价赔偿。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需要调剂、调拨的,应经资产部办理调拨手续。机构或人员调整,各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应向资产部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遗失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各单位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告资产部,由资产部统一调剂。未经办理仪器设备调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仪器设备的管理单位和责任人。

第六章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处理赔偿

第十九条 对于不爱护仪器设备,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的,视损失程度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直至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对于平时一贯认真遵守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因一时疏忽而造成轻度损失,事故发生后能积极主动挽回损失,自觉如实报告,认识态度好的,可以适当从轻处理和减免赔偿。对于隐瞒事故、推诿责任、后果严重的,从重处理和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主观原因,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性能严重下降的,应予以经济赔偿:
(一)不按规定的制度管理或不按技术规程操作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拆卸或改装的;
(三)在实验教学过程中指导失职的;
(四)未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技术就随意操作的;
(五)擅自将学院的仪器设备挪作私用或借给他人的;
(六)因管理人员失职,造成仪器设备被盗、损坏的;
(七)因领导失职,没有明确管理责任而造成仪器设备被盗、损坏的。
第二十二条 具体赔偿标准
(一)对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人,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按原值折价后赔偿:
1
、使用15年,按80%一40%计价赔偿;
2
、使用610年,按30%一10%计价赔偿;
3
、使用10年以上,按10%一5%计价赔偿。
(二)对损坏仪器设备的责任人,按所需维修费的50%一100%计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发现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时,有关责任人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单位责任人组织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后,向资产部提交书面报告。资产部应认真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处理。对损坏或丢失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由资产部、保卫部会同有关方面立案调查处理。

第七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考核和奖惩

仪器设备资源要充分利用,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学院对用于教学科研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年度使用效益评价,评价按教育部《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教高司条函【200010号文)有关要求执行,使用单位要将全部使用数据和评价结果报资产部会同教务部、实验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进行复查、抽查,评价结果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资产部负责解释。

附件1

教育部统管23种大型精密仪器
透射式电子显微镜; 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核磁共振波谱仪;气象色谱仪;顺磁共振波谱仪;液相色谱仪;氨基酸分析仪;电子能谱仪;差热天平;图象分析仪;超速离心机;光电直读光谱仪;扫描式电子显微镜;电子探针;离子探针;质谱仪;各种联用仪;X射线衍射仪;红外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差热分析仪

附件2

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

)学年度

学校名称:

仪器所在单位: 购置日期:

仪器名称及规格型号: 仪器编号:

单价(人民币万元): 评价日期:

仪器负责人: 学校审核意见(签字盖章):

话:

序号

项目

权重

内容

数量

满分

评分标准

分项得分

小计

加权得分

1

机时

利用

35%

有效机时

100

有效机时/
定额机时

×100%

定额机时

2

人才培养

20%

获得独立操作资格人员数

100

10/

在指导下能独立完成部分测试的人员数

3/

进行教学演示实验人员数

1/30

3

科研成果

25%

国家、国际奖

100

80/

省、部级奖

60/

校级奖

20/

核心刊物

5/

4

服务收入

15%

校外服务收入

100

5/千元

校内服务收入

5

功能利用与功能开发

5%

原有功能利用数

100

功能利用数/原有功能数 ×100%

100%60

80%48

60%36

40%24

20%12